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公開征求《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繼【 浙建〔2021〕15號】文要求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責之后,本次新增對安全生產承擔首責!
重點內容如下:
01建設單位對安全生產承擔首要責任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與組織者,是工程建設的總負責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周期的安全生產承擔首要責任,不替代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監測等參建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編者注:
2022年,浙江省住建廳發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要求:
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將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情況納入重點檢查內容。
第十七、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入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黑名單”(自建設工程滿足以下情形起期限2年):
對納入“黑名單”的建設單位在期限內,辦理建設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消防驗收備案等建設手續不適用承諾制等改革措施;所建設項目不得參評浙江省建設工程錢江杯獎(優質工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優秀平安工地”等,并同步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0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負總責。牽頭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巡查檢查,每周至少1 次。
建設單位應當聘任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工程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簽署安全生產責任承諾書;嚴格到崗履職,每月帶班檢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
編者注: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要求:
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明確質量職責等要求,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本文的規定再次細化了該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同一項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各自對任期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3.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不影響對其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追究。
03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專門工作力量,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未按要求配備專門工作力量的,建設單位不得發包。三個自然年內累計發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必須設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具體要求詳見正文部分)
第八條 建設工程中環境、消防、職業健康等涉及安全的設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編者注:
目前,住建部已經發布37本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文末附37本規范匯總),其中:
《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標號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標號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標號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其他內容
12月16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
01
對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以及壓縮工期超過定額30%以上、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少于7天/層的建設項目,加大對相應建設項目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直至整改到位,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
02
施工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施工工期,因不可抗力停工的,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人工、材料、機械價格遇市場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項目發包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或合同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合同工期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及工期定額要求,低于定額工期70%的,組織專家論證,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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