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9年,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將《徐州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立法計劃,此項立法工作結合徐州實際,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吸收采納了人大常委會人員、專家學者、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從立項到正式出臺歷經近一年時間,在廣泛開展深入細致的調研、起草、論證基礎上,《條例》于2019年10月30日在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通過,2019年11月29日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職責,對高危行業企業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標準進行了明確,對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建設,以及煤礦、粉塵爆炸、液氨制冷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安全設施、條件和法律責任作出了特別規定。
《條例》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三名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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