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分別簡稱《制度規定》《考試實施辦法》)。《制度規定》指出,“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自2002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實施以來,安全生產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建設提出了新要求。2014年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2017年11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法》),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分級分類、考試、注冊、配備使用、職稱對接、職責分工等作出了新規定。
與原有制度相比,此次發布的《制度規定》和《考試實施辦法》主要進行了六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將注冊安全工程師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劃分為煤礦安全等7個專業類別。
二是按照統分結合的管理方式,明確了有關部門職責。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同時增加了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編制相應類別考試大綱、負責相應類別注冊初審等職責。
三是調整了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和考試成績滾動周期,擴大了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免試人員范圍。
四是明確了申請注冊的人員年齡限制,延長了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有效期,增加了注冊信息公開共享、使用電子注冊證書等條款。
五是按照專業類別制定了執業行業界定表,細化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范圍。
六是增加了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的要求。
此外,為有效打擊證書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制度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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