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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安全培訓
1.全員培訓
全員培訓是礦山企業最基本的基礎性安全培訓,是每個職工的必修課。不具備最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此依法規定礦山企業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是非常必要的。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企業的責任,參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是礦山企業職工的義務。《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面臨的危險大于一般職工,他們應具有更高、更全面的安全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須對他們進行特殊的、更為嚴格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才能上崗作業。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3.礦長培訓
礦長負責直接組織指揮礦山開采作業,既要有組織能力,又要有全面的安全專業知識、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和領導能力。因此,《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2)礦山安全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4)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5)安全生產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