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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行政處罰
1.一事不再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實施中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多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法理,又會出現重復處罰即“一事二罰”的問題。為了規范行政處罰,防止濫施行政處罰權,依照法律規定,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多次罰款;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對已經實施罰款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再次罰款。
2.未成年人的適用
未成年人處于發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獨立地控制、辨別自己的行為的合法性,可能會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法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的適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5)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處罰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