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
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加強監管-防減事故-保障安全-促進發展)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生產工作方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制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主體:(№10)
制定國家標準的主體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標準是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