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行為,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維護工程咨詢市場秩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及工程咨詢單位與咨詢工程師(投資)相關的事項,按照本辦法進行執業管理。
第三條 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條例、規章和行業規定,恪守職業道德準則,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是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管理咨詢工程師(投資)及工程咨詢單位與咨詢工程師(投資)相關事項的執業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初審機構”)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所轄范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開展執業檢查,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
第二章 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
第三章
第五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方可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只能選擇一個具有《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
第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承接的工程咨詢業務,應當由登記專業相符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出具已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應在署名頁加蓋本單位公章和該項目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并附本單位《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和該項目負責人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登記、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專業或者發生應予注銷登記的情況,應按《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
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按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在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范圍內執業。
第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方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執業水準。
第四章 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檢查
第十四條 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應當接受執業檢查,并為檢查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條例、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 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 按照有效期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開展執業的情況; (四) 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等情況; (五) 合法權利保障情況,履行義務情況; (六) 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情況; (七)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八) 持證執業情況; (九) 工程咨詢單位存續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數量和專業情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規定要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