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已經完結,這一年我國消防事業發生了許多重大的改變,消防部隊正式由公安部移交給應急管理部,31個省份相繼掛牌成立應急管理廳(局),近日,公安部又發文不再承擔消防管理職責指,那么其究竟代表的是什么意思呢?
相關內容如下:
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刪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十五、將第一百七十七條改為第二百零三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條原文: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七十七條原文:依法作出要求被處理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被處理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認真研讀此兩條規定內容,不難發現: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其僅是明確和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不能完全規定其管理職責。
2、五十三條刪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其僅僅意味著公安機關強制傳喚的對象范圍不再包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嫌疑人。這與公安機關是否承擔消防安全管理本身應該是兩碼事。
3、一百七十七條刪除“消防安全”字樣,代表公安機關對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不再代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
綜合以上3點,加上目前《消防法》相關條款也還沒有修改,新的法規文件尚未出臺,大立教育認為此次規定修改的決定,是公安機關全面退出消防安全管理的信號,但在此改革過渡期,新的法律法規沒有出臺前,公安派出所仍應繼續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畢竟政府職能不能出現斷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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