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草案送審稿)》近日公布,即日起至10月8日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禁止違反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要求,將其他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超百人施工單位應設安全總監
規章草案明確,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高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且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非高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0.5%且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規章草案設立了安全總監制度,規定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禁止利用違建從事生產經營
市政府法制辦公布的起草說明中稱,結合近年來利用違法建設、“三合一”“多合一”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故多發、高發的態勢,規章草案從經營場所的建筑結構、平面布局、安全間距、安全設施、出口通道等方面進行了嚴格規定,并列舉了若干禁止性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禁止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違反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要求,將其他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設備未定期維護最高罰5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違反該條款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未按規定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地下綜合管廊動態管控風險
結合本市人員密集場所多的特點,規章草案明確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管理單位負有統一協調、督促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確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服務單位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安全提示,對服務區域內設備設施故障等突發性事件應建立專項應急預案。
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以及地下綜合管廊、大型商業樓宇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動態管控安全風險,持續開展動態辨識、評估、預警、預測等工作。
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失信記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人員密集場所單位以及其他大中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可能損害周邊單位和人員的,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及時疏散。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嚴重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納入企業失信記錄,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