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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并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省市地區開始執行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制度改革。由于相關的政策剛剛開始執行,因此許多人對于人才職稱評價制度相關的信息并不了解,近日,山東省人社廳和住建廳發布了《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解讀,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相關的背景、制定依據、改革過程以及主要內容進行了詳細介紹。
為加快推進我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制度改革,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標準條件》制定的背景
我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實施以來,在選拔培養建設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全省建設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職稱申報人員在年度呈報數量、知識結構、從業結構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職稱評審基本條件、學歷專業、評價標準和質量以及對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等方面的要求發生深刻變化,組織方式、評審辦法特別是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對職稱評審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審,作為建設領域人才工作的重要方面,在人才評價標準上還沒有統一規范,原有人才評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選拔范圍,評價標準設置還沒有緊密結合建設工程技術實際。為此,2016年以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多次印發通知,要求對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評價標準條件進行修訂完善,確保人才評價選拔工作更加客觀、公正、科學,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制定《標準條件》的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
4.省人事廳《山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申報指導條件(試行)》(魯人發〔2005〕15號)
三、制定《標準條件》的主要原則
一是堅持改革創新和人才導向。適應新形勢下人才工作特點,特別是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既總結經驗又適度超前,擴大人才競爭,鼓勵人才發展
二是堅持綜合評價和社會監督。把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從業行為等與專業實績評價結合起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是堅持不唯學歷和不唯論文。進一步放寬對所學專業的要求,放寬對論文和數量的要求。
四是堅持突出實績和注重實用。更加注重專業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工作中的能力、業績和貢獻,激勵專業技術人員把更多精力用到創新創造創業上。
四、制定《標準條件》的主要過程
主要經歷了四次較大規模的調研和起草工作。
第一稿起草過程(2016年4月-2017年1月)。按照省人社要求,2016年4月-6月完成第一稿,主要是對近年來的職稱評審經驗進行梳理規范。2016年底印發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了書面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當面聽取意見。
第二稿起草過程(2017年2月-年底)。2017年初,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后,重新起草了標準條件。2017年7月份,分別到棗莊、濰坊、威海、臨沂等市進行調研,廣泛征求部分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
第三稿起草過程(2018年1月-年底)。2018年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后,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形成第三稿。2018年4月份,先后到泰安、聊城、德州、淄博、煙臺等市進行了調研征求意見,并對第三稿進行了較大調整。
第四稿起草過程(2019年初-8月)。2019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為工程類職稱評審確定了基調,對文稿進行了全面修訂。7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了初步審核,8月9日,組織部分高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多方面專家進行了綜合評審和征求意見。8月13日-19日,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五、《標準條件》的主要改革措施
一是突出專業技術資格特點。將申報人員任職資歷由取得職稱后聘任年限調整為取得職稱的時間,讓更多的技術人員參與到人才評價中來,激勵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造創業。
二是放寬對專業的要求。針對近年來高校專業改革和就業實際,不再限制理工學科和所學專業,更加看重取得現職稱后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的實績。
三是緊貼住房城鄉建設實際。充分運用各領域從事建設工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所做出的業績、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技術創新、發明等各類實質性成果。根據申報人申報的職稱層級,明確不同級別的業績條件。根據國家有關文件,將建設類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審予以對應。
六、《標準條件》的主要內容
《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共分6章24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標準條件作出概括性說明。第二章基本條件,主要是對標準條件的基本要求作出原則性界定。第三章學歷和資歷,主要是對申報高一級職稱在學歷、資歷方面的基本要求。第四章業績和能力,主要是對申報高一級職稱在專業技術能力、工作水平、主要業績成果等方面的要求。第五章破格評審評價,主要是對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在基本條件和資歷、年度考核以及在業績成果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則,主要是對標準條件中涉及的主要概念作出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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