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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中國人大網發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其中對《消防法》的修改內容多達11項,并且新版《消防法》從4月23日起就開始正式實行。
我們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與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有著緊密聯系的法規。隨著新版《消防法》修改與實行,使得不少想要在2019年報考一級消防工程師的考生開始擔心新版法規是否會對自己的報考計劃產生影響。那么新版《消防法》的修改內容是否會影響消防工程師的考試政策以及未來執業呢?今天大立教育就為考生解答以上問題并向各位總結新版法規的主要修改內容。
首先,原版《消防法》與消防工程師相關的內容為第二章節的第34條,而此次新版消防法的修改內容并不包括第34條,因此新版《消防法》對于消防工程師的考試政策以及未來的執業工作并沒有直接影響。
大立教育科普:《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章節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為了方便各位更好的了解經過修改并開始實行的新版《消防法》,大立教育將主要修改內容整理歸納如下:
《消防法》主要修訂內容
一:機構及名稱變化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二: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被賦予新的職能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三: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審查、驗收等相關工作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四: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如果違反本法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住建部與應急部門承擔部分信息報送工作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大立教育認為,此次國家對《消防法》的主要修改內容為細化了住建部以及應急管理部等部門的工作職責,是兩個部門可以各司其職從而有效提高我國消防安全方面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由于新版《消防法》修改內容不包括原《消防法》中與消防工程師考試政策以及未來執業相關第34條,因此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依然是我國消防安全技術行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想要在2019年報名參加消防考試的考生可以安心備考放心報考,因為一級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含金量仍在。
大立教育成立于2002年,在迄今為止的17年以來,始終秉持著“幫助學員成就夢想”的教育理念。在我們優質的課程以及教學服務的幫助下,每年都會有眾多學員順利通過考試實現了職業資格證書的夢想。雖然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的報名工作還未開始,但是大立教育已經為廣大考生提供了良好的學習機會。不僅有一級消防工程師歷年真題解析直播課的“線上”課程為您剖析真題揭秘考試;還有基礎班、精品班、豪華班、至尊班以及集訓班等多種班型的全新課程可滿足不同類型考生的學習需求。想要了解課程更多優勢或課程教學內容,可以點擊咨詢聯系在線老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改內容原文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p>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p>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p>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p>
(六)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p>
(七)將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七十一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款中的“建設”。
(八)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p>
(九)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十)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p>
(十一)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