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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教材用書就是由中國消防協會進行編寫的,因此對于想要報考消防證書的考生而言,及時了解消防協會的相關動態自然有所必要。近日大立教育從中國消防協會官網獲悉,中國消防協會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其中《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共七章31條內容,《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試行)》共九章34條內容,所有管理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下為具體內容。
關于印發《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規范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工作,中國消防協會制定了《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和《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現予發布試行。
附件:
1《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2《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試行)》
中國消防協會
2019年7月12日
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消防行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滿足消防行業健康發展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化有關規定并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實施、監督和日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團體標準是指中國消防協會為平臺,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消防標準化工作機制,由會員單位自主創新,協會統一管理,有關單位自愿采用的自愿性標準。
第四條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以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為目標,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
制定團體標準應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五條 團體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
第六條 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協會鼓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第七條 團體標準的編寫參照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和《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八條 中國消防協會下設團體標準管理部(暫由科技服務部代管),全面負責團體標準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規劃團體標準體系、制定標準編制的相關管理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
第九條 中國消防協會成立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委員由不少于25名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團體標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及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核、批準和復審。
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中國消防協會根據不同消防技術專業領域成立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各相關專業領域的團體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編制組負責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解釋工作,并對所編制的團體標準質量負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中國消防協會所有。對批準發布的團體標準,協會官方網站(www.cfpa.cn)公布標準的名稱、編號及涉及有關專利的信息。
第十三條 為促進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團體標準編制組應對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按照GB/T 20003.1《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置,以保護社會公眾和專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開、透明。
第四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管理部制定發布《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等。
第十五條 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提案的提出和立項:
1會員單位聯合3家及以上單位,可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
2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團體標準立項;
3相關政府部門委托提出團體標準立項;
立項申請應經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報團體標準管理部批準。
第十六條 經團體標準管理部組織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提出單位負責組建團體標準編制組,進行標準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編制組應將征求意見稿發送給與標準技術內容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和有關專家征求意見,并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根據標準內容成立審查專家組對團體標準進行技術審查并報團體標準管理部審批,原則上采取會議形式審查。審查意見應協商一致,須獲得不少于參與審查專家組的四分之三贊成票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技術審查通過的團體標準報團體標準管理部,經審核及報批公示后,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由中國消防協會統一編號和發布。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團體代號、標準順序號和年份號構成,格式為:T/ CFPA–XXX-XXXX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的標準項目變更一次可延長6個月。超過24個月未能發布的團體標準項目自動撤銷。
第二十二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團體標準管理部根據需要組織對其進行復審,或實施效果評價,以確認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技術審查、印刷出版、復審等經費由項目提出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
第五章 團體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協會會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條 團體標準管理部根據實際需求,統一組織團體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管理部負責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管理部推薦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團體標準管理部反饋,以便標準復審時處理。
第六章 團體標準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由團體標準管理部負責團體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負責團體標準的統一印刷出版。
對標準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試驗論證工作。
負責調查團體標準的實施情況,組織收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和實踐經驗,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負責開展有關團體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負責團體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根據GB/T 20004.1—2016《團體標準化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和《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本工作程序規定了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等標準制修訂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團體標準管理部(暫由科技服務部代管)負責協會團體標準的統一歸口管理與工作協調,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項目的立項和報批階段的技術工作,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分工負責各專業領域的團體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團體標準編制組負責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編制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四條 中國消防協會的單位會員可隨時向團體標準管理部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并同時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資料:
(一) 團體標準項目立項申請書(見附表1);
(二) 標準草案或正在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
(三) 項目申報單位的協會單位會員證明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關單位同意參編的證明文件(加蓋單位公章)。
經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整理、審核、匯總后,報團體標準管理部審批。
第五條 團體標準管理部對團體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匯總后,提出團體標準計劃建議,組織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評審。團體標準管理部按季度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批,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本季度項目申請終止日,其后申報的項目在下個季度中審批。
第六條 項目建議獲得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團體標準管理部對擬立項項目在協會官網進行立項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或經協調無異議的項目由團體標準管理部下達標準計劃,未通過的項目予以退回。團體標準制修訂計劃應包括項目編號、標準名稱、計劃完成時間、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等內容。
第七條 協會團體標準計劃下達后,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和團體標準編制組按計劃實施。
第三章 標準起草及征求意見
第八條 經批準立項的協會團體標準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提出單位負責組織成立團體標準編制組,制定工作計劃,確定項目負責人,并報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審批。團體標準編制組人員應來自標準項目申報單位和有關單位,可以適當增加參編單位及人員。
第九條 協會團體標準草案的起草應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以及《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的規定及相關要求。
第十條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編制說明,其內容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編單位和團體標準編制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已有同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團體標準時,應列出與其他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說明;
(五)產業化情況;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七)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他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度辦法等);
(十)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如果上述內容的(四)、(六)、(九)、(十)項對某一標準項目不適用,應在相應標題下寫“無”。
第十一條 標準草案完成后,應在團體標準編制組內達成共識,并形成征求意見稿。團體標準編制組應將相關資料報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審閱后報團體標準管理部在協會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團體標準編制組還應發函向同行業的會員、上下游的重點企業和有關專家征求意見,發函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0個。征求意見時提供的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 標準征求意見稿;
(二) 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第十二條 征求意見期一般為1個月。征求意見結束后,團體標準編制組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分析研究,填寫《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2)。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意見。
第四章 標準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無重大分岐意見或重大分岐意見已有結論時,團體標準編制組修改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標準送審稿。同時完成其他送審資料,報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
第十四條 標準送審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 標準送審稿;
(二) 標準送稿編制說明;
(三) 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十五條 標準送審資料經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審核后,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根據標準內容成立不少于9人的審查專家組(組長應由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審查專家不應來自團體標準編制組成員所在單位)對團體標準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組的成員和審查形式的安排等事項應報團體標準管理部審批。
第十六條 標準審查形式一般采用會議審查(簡稱會審),必要時也可以采用發函審查(簡稱函審)。會審應寫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必須有審查結論。函審應填寫《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3)和《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4)。
第十七條 審查結論包括通過審查、完成修改后通過審查和不通過審查三種。通過審查須獲得不少于審查專家組的四分之三贊成票方為通過。完成修改后通過審查,團體標準編制組應妥善處理全部意見。不通過審查的,審查結論應同時提出處理建議,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見、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審查或終止項目等。
第十八條 一般在審查會結束后的3個月內,或函審規定的結束日期后的3個月內,團體標準編制組應完成標準報批文件。
第五章 標準報批
第十九條 標準審查的全部意見處理后,團體標準編制組修改標準送審稿,形成標準報批稿。同時完成其他報批資料,報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進行審查。標準報批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團體標準報批表(見附表5);
(二) 標準報批稿;
(三) 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
(四) 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 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及審查專家簽字名單,或《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單》和《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六)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七) 對于標準修訂項目,提供被修訂的標準文本。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將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資料報團體標準管理部,由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進行批準前的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后,團體標準管理部在協會官網進行報批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經協調后無異議的協會團體標準,進入標準編號與發布階段。
第六章 標準批準、編號與發布
第二十二條 協會團體標準經協會團體標準管理部批準,統一編號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團體標準管理部負責在協會官網(www.cfpa.cn)進行公布。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團體代號、標準順序號和年份號構成,格式為:T/ CFPA–XXX-XXXX
第七章 標準復審
第二十三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復審由團體標準管理部組織,歸口管理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具體實施復審工作,復審周期不超過三年。復審可采用會審或函審,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應填寫《團體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6)并報團體標準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協會團體標準管理部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應依據《團體標準復審審查表》填寫《團體標準復審結果匯總表》(見附表7)。
第二十五條 團體標準管理部于每年初下達協會團體標準復審計劃。
第二十六條 標準復審后,由承擔復審的團體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復審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的依據、復審結果綜述等),填寫復審標準項目分類結果匯總表,報團體標準管理部。復審材料包括:
(一) 標準復審報告;
(二) 團體標準復審意見表;
(三) 團體標準復審結果匯總表。
第二十七條 團體標準管理部對復審材料匯總并報技術委員會審核后,負責在協會官網進行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果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二十八條 標準復審結論公示、協調一致后,經團體標準管理部批準 ,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九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修訂按照協會團體標準制定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對于僅有少量修改的標準,可采用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八章 知識產權
第三十一條 在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一旦識別出標準的技術內容涉及了必要專利,應按照GB/T 20003.1《標準制訂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置。
第三十二條 協會團體標準由協會團體標準管理部復制并分發。協會團體標準的分發應有記錄,作為實施效果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程序由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
建議項目名稱 (中文) | 建議項目名稱 (英文) | (可選項) | |||||
制定或修訂 | □制定 | □修訂 | 被修訂標準編號 | ||||
對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情況 | □有 | □無 | 對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號 | ||||
采標程度 | □IDT | □MOD | □NEQ | 采標編號 | |||
采用快速程序 | □FTP | 快速程序代碼 | □B | □C | |||
ICS分類號 | 中國標準分類號 | ||||||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 | 計劃起止時間 | ||||||
標準起草參加單位 | |||||||
目的、意義或必要性 | |||||||
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 | |||||||
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 | 1. 國內外對該技術研究情況簡要說明:國內外對該技術研究的情況、進程及未來的發展;該技術是否相對穩定,如果不是的話,預計技術未來穩定的時間,提出的標準項目是否可作為未來技術發展的基礎; 2. 項目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采用程度的考慮:是否有對應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如有,闡述標準項目與之對比情況,以及對采標問題的考慮; 3. 與國內相關標準間的關系:是否有相關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如有,闡述標準項目與相關標準的關系; 4. 明確指出標準項目是否存在知識產權問題。 | ||||||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 | 單位名稱:
負責人: (簽名、蓋公章) 年 月 日 |
注:選擇采用快速程序,必須填寫快速程序代碼。B代表省略起草階段,C代表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具體要求詳見《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
附表2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位: | 承辦人及電話: | ||||
序號 | 標準條款號 | 意見內容 | 提出單位或人員 | 處理意見 | 備注 |
說明: 1.發送《征求意見稿》的單位數: 個。 2.回函的單位數: 個。 3.收到《征求意見稿》后,回函并有建議或意見的單位數: 個。 4.沒有回函的單位數: 個。 |
附表3 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標準名稱 | |||||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 | |||||
函審單總數 | 本單編號 | ||||
發出日期 | 年 月 日 | 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表決意見 | 贊成 | ||||
贊成,有建議或意見 | |||||
不贊成,如采納建議或意見改為贊成 | |||||
棄權 | |||||
不贊成 | |||||
建議或意見和理由如下:
| |||||
審查專家簽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聯系電話 | 所在單位 | (蓋章) | |||
填寫說明: ① 表決意見在選定的框后劃"√",選劃兩個以上或沒有選劃者按廢票處理(廢票不計算為有效的函審單數); ② 沒有回函者,按贊成票計; ③ 回函日期,以郵戳為準; ④ 建議或意見和理由欄,幅面不夠可另附紙。 |
附表4 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標準名稱 | |||||||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 | |||||||
函審開始日期 | 年 月 日 | 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回函情況統計 | |||||||
發出函審單總數 | 共 個 | ||||||
贊成 | 共 個 | ||||||
贊成,有建議或意見 | 共 個 | ||||||
不贊成,如采納建議或意見改為贊成 | 共 個,其中標準編制組采納建議或意見后改為贊成 個,不采納建議或意見改為不贊成為 個。 | ||||||
棄權 | 共 個 | ||||||
不贊成 | 共 個 | ||||||
沒有回函 | 共 個 | ||||||
函審結論:
| |||||||
組織函審單位 | 承辦人簽字 | 年 月 日 | 電話 | ||||
工作機構簽字 | 年 月 日 | 電話 | |||||
標準部審批 | (蓋 章) 簽字: 年 月 日 |
附表5 團體標準報批表
標準名稱(中文) | ||||
標準名稱(英文) | ||||
ICS分類號 | 計劃起止時間 | |||
項目編號 | 制訂或修訂 | □制定 □修訂 | ||
被修訂標準號 | 歸口工作機構 | |||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名稱 | ||||
“采標”程度 | □IDT □MOD □NEQ □無 | 采標號 | ||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 | ||||
標準起草參加單位 | ||||
標準報批文件名稱及份數: | ||||
送審稿審查方式及基本情況說明:
| ||||
標準起草牽頭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公章) | ||||
歸口工作組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公章) | ||||
標準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公章) |
附表6 團體標準復審意見表
標準編號 | |||||
標準名稱 | |||||
歸口工作組 | |||||
復審單位 | 承辦人 | 電話 | |||
復審簡況及內容:
| |||||
歸口工作組意見: □ 繼續有效 □ 修訂 □ 修改單 □ 廢止
(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
附表7 團體標準復審結果匯總表
報送單位: 聯系人/電話; | |||||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復審結論 | 建議修訂年度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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