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人事考試網發文,15名考生在參加2023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為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詳情如下:
2023年度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違紀違規考生公告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經核實有關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事實后研究決定,擬對參加2023年度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陜西考區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試人員作相應處理。此公告涉及的違紀違規應試人員,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根據有關規定向省人事考試中心書面提交復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序號 | 考生姓名 | 科目 | 準考證號 | 違紀類別描述 | 適用條款 | 處理結果描述 |
1 | 馬*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161261608918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六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 | 程*軍 |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建筑施工安全) | 461304803526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 | 王*文 | 安全生產管理 | 261304603328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 | 劉*宇 | 安全生產管理 | 261261602930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 | 董*有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161261606529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6 | 馬*斌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161020701928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7 | 郝* |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461272700703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8 | 王* | 安全生產管理 | 261304909330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9 | 王* | 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 361304907813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0 | 李*福 | 安全生產管理 | 261041409212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1 | 王*銘 | 安全生產管理 | 261304801503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2 | 周*滎 |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461305006016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3 | 邊* |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其他安全) | 461041410027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4 | 張*鋒 | 安全生產管理 | 261304802018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5 | 李*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161304612626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八條第一項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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