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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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