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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師考試,關于昨天發的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重要考點大家都復習了嗎?今天大立教育繼續為考生們整理了以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的黃金考點,希望考生們能夠堅持打卡哦。
法律責任
責任形式、責任主體、主要違法行為(與有關法律規定的對應)、安全生產刑事責任罪名(與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共同記憶)。
1.新法罰款幅度提高2-5倍,解決“打非治違”、“重典治亂”問題。
2.修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新法新增5項。主要是指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節中規定的違法行為。
3.修訂:對安全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老法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老法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老法5000)元以上二十萬(老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兩萬(老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消防組織的規定
(1)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組織建設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2)必須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行政許可的設定(與行政處罰設定類似)
(1)一般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包括較大的市和省會城市)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2)禁止性規定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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