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知識都需要梳理,只有將考試相關科目知識整理匯總好,大家在備考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過程中,才能夠輕裝上陣,才能夠復習得更加有效率!為此,大立教育為大家分享的《生產法及法律相關知識》內容將繼續呈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資質條件。《安全生產法》從3個方面對此做出了規定: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狀況。從大量事故教訓看,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缺乏安全生產意識,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因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強并強制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從3個方面對此做出了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安全培訓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包括3個方面: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清楚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從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要求從業人員不但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而且還要經過考試合格才能確認其具備上崗作業的資格。從業人員只有經過考試合格的,才能上崗作業。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以上內容就是有關安全工程師考試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的規定內容,內容較多,需要大家認真、反復的閱讀學習!小編預祝大家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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