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公告
根據《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山西省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晉人考函〔2017〕16號)安排,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定于9月16日、17日舉行。
為方便應試人員報考,根據此次考試的相關規定,我們編寫了《山西省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考手冊》(以下簡稱《報考手冊》),內容包括考試時間、專業設置、考試收費、報名流程、報考條件、注意事項、考場規則、違紀違規等,請應試人員認真閱讀。
二、報名時間
報名使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考試前不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工作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須在山西,同時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考點設在設區市政府所在地,具體地點見考試準考證。
網上報名:6月23日至7月11日
網上交費:6月23日至7月12日
準考證打印:9月11日至9月14日
票據領取:9月18日至22日憑準考證、身份證到各市城建部門領取(具體地址見《報考手冊》)。
成績查詢:12月底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查詢
三、資格審核
報名資格審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資格審核對象為本年度考試中在報考級別規定的連續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成績合格的應試人員。
成績公布后,資格審核對象應嚴格按照《資格審核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攜帶資格考試審核表、工作年限證明、學歷證明、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如期參加資格審核,逾期未參加的,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發布審核通知:12月31日前
現場資格審核:2018年1月2日至1月11日(雙休除外)
聯系電話: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處及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聯系方式見附件(資格審核及證書發放事宜咨詢)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0351-7330283(網報咨詢)
0351-7339662(成績復核)
附件1:山西省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考手冊
附件2: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資格審核有關單位聯系表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山西省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考手冊
目錄
一、考試時間
二、考試收費
三、專業設置
四、報名流程
五、報考條件
六、注意事項
七、考場規則
八、違紀違規
政策法規
1.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
2.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6號)。
3.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213號)。
重要提示
1.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2.應試人員逾期未參加考后資格審查,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3.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須在山西。
一、考試時間
表一: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二、考試收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發〔2015〕121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重新發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建計〔2016〕82號)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勘察設計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16〕805號)的規定,山西省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表二),考試費收取、票據發放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表二:山西省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單位:元)
表三: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及票據領取聯系方式
三、專業設置
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02.公路工程、03.鐵路工程、04.民航機場工程、05.港口與航道工程、06.水利水電工程、11.市政公用工程、12.通信與廣電工程、15.建筑工程、16.礦業工程、17.機電工程。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
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級別為:01.增報專業。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級別為:04.考全
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級別為:02.免二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表四: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名稱、級別、專業及考試科目信息
四、報名流程
一、報考人員通過山西人事考試網(www.sxpta.com)的鏈接進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報名,使用網報平臺必須進行注冊并上傳照片,已注冊的報考人員可直接登錄進行報名。報考人員上傳的照片必須使用網報平臺提供的“證件照片處理工具”對照片進行處理方可被網報平臺識別并上傳。
二、報考人員報名前須認真閱讀注冊說明、報考須知、報考手冊,遵守報名協議,按照注冊用戶、上傳照片、填報信息、信息確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的流程進行。
三、參加全部科目的報考人員,報名時報考級別應選擇“考全科”,報考專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任選擇一個專業以及全部或部分科目。續考人員報考專業和級別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保持一致,如專業科目為成績合格有效科目,不可修改報考專業;如專業科目未通過,可修改報考專業,成績通過的公共科目仍然有效;如修改報考級別,將按新考生進行管理,已有合格科目成績不再滾動;
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報名時報考級別應選擇“免二科”。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專業資格證書的報考人員,另選擇一個專業報名時,報考級別應選擇“增報專業”。
四、報考人員須謹慎填寫報考信息,未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修改;已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取消報名信息確認,修改報名信息;交費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報名流程圖
五、報考條件
(一)參加全部科目(級別為考全科):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級別為免二科):
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增報專業(級別為增報專業):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六、注意事項
應試人員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應試人員在答題前務必注意如下事項:
(一)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正確填(涂)客觀題科目試卷代碼;
(二)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七、考場規則
考場規則
一、考試開始前30分鐘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對。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2個小時內不得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二、應試人員進場、退場必須進行簽到、簽退確認,自覺接受身份核對、攜帶物品檢查。
三、應試人員應嚴格按考試要求攜帶考試用品。不得攜帶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已帶的要切斷電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四、考試開始時,應試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不得錯漏填涂,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志。
五、應試人員不得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次序不對、字跡模糊或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有皺折、污損等問題,可舉手示意,由考試工作人員核實處理。
六、應試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用筆在規定位置作答,書寫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規范、整潔。
七、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互借傳遞任何物品。應試人員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共同創造文明和諧應試環境。
八、考試結束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經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收卷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應試人員應服從管理,接受監督,誠信應試。對未按規定作答,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傳遞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考試信息,擾亂考試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9月修訂)
八、違紀違規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節選)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處
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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