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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發文決定修改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在內的11個部門規章,其中最令監理行業矚目的是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監理企業資質申請都進行了修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修改詳情,大立教育根據修改內容與原文件的對比,現將關鍵信息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一、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內容的修改
1、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并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明確申請材料報批時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3、縮短作出決定時間縮短:初始注冊時間由50天縮短為30天;變更、延續注冊時間由15天縮短為10天。
4、由國務院住建部核發證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原文件內容 |
修改內容 |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并可以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二、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內容的修改
1、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并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明確補齊材料時間: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資質審查時間縮短:由原來的90天縮短為40天(除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資質)。
4、部分專業資質審核時間縮短: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資質審核時間由20天縮短至15日。
原文件內容 |
修改內容 |
第九條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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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
溫馨提醒: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修改將于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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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