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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中央在皖和省屬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 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交通運輸廳、安徽省能源局聯合制定了《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能源局
2020年2月25日
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加強我 省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能力提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人員,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工作,依法履行職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聘用單位必須為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研究解決其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第五條 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全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考試
第六條 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全省統一命題、全省統一組織考試的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應急管理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按照國家統一的考試大綱,分別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相關專業科目的命題和審題等有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審定試題,并進行題庫管理,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或電子合格證明,該證書或電子合格證明在全省范圍有效。該證書由省應急管理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用印。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注冊
第十二條 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省應急管理廳授權省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負責全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的注冊管理。
第十四條 各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安徵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十六條 取得《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需要注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報各市、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省有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省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準予注冊登記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核發《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 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
第十七條《安徽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注冊初審機構辦理延期注冊登記手續。
申請重新、延期注冊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 受繼續教育,完成規定的學習科目、學時時長,取得再教育合格證書(明)。
第十八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從業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及時向注冊初審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省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的情況。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其執業范圍(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件),從事與其安全知識和能力相適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開展以下相關工作: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它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每年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類的繼續教育,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章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積極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凡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聘用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一款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人員不按期進行延期注冊,不得繼續從事與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技術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和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界定表
序號 | 專業類別 | 執業行業 | |
1 | 煤礦安全 | 煤炭行業 | |
2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 金屬非金屬礦山行業 | |
3 | 化工安全 | 化工、醫藥等行業(包括危險化學 品生產、儲存,石油天然氣儲存) | |
4 | 金屬冶煉安全 | 冶金、有色冶煉行業 | |
5 | 建筑施工安全 | 建設工程各行業 | |
6 | 道路運輸安全 | 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 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機動車維 修和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 | |
7 |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 除上述行業以外的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氣開采、燃氣、 電力等其他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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