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5月20日、21日)還有最后5天,在這最后的時間里,大立教育提示大家,更應該注意考場上的答題事項,充分適應現實考場氛圍。以下的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備考提供幫助。
一、答題原則
單項選擇中,最符合題意的選項指的是最正確最全面的選項,例如,若A.B兩項都是正確的,但是B項的內容覆蓋了A項的內容,則B項是最符合題意的最正確答案。
二、掌握速度
每科的考試時間均在兩個小時及以上,應根據題量,事先有大體的答卷速度安排。
三、減免差錯
1.每題都要注意審題,弄清題意;
2.在答題完畢后瀏覽全卷,檢查是否有漏題未答。
3.注意填涂答題卡時不要錯行,最好每隔五道題就核對一次題號;
4.要注意在考卷發下來時首先填寫姓名、考號等項,并且在交卷時再核對一次;
四、答題技巧
考試中合理運用排除法,首先去掉與題目無關或明顯錯誤的選項,然后在剩下的選項中分析作答。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 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 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特別提醒:
(一)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 百 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 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刑 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 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 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 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 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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