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2018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的考生們,距離考試還有153天,大立教育推出了《安全生產法》每日一練,打擊可以每天邊看教材邊做題,這樣才能使得學到的知識更加牢固。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A 每個月
B 每個季度
C 每半年
D 每一年
標準答案:B
答案解析:《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2.對中小學校違法組織學生從事接觸()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要按學校隸屬關系追究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校長的行政責任。
A 易燃、
B 易爆、
C 有毒、
D 易揮發
E 有害
標準答案:A, B, C, E
答案解析:《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十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中小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確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范圍包括下列哪幾類事故()。
A 特大火災事故。
B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C 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D 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E 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標準答案:A, D, E
答案解析:《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二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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